GB/T 19001標準7.6“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”條款指出,組織應確定需要實施的監視和測量以及所需的監視和測量裝置,為產品(服務)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。為了確保測量結果有效,測量設備應:“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準,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。當不存在上述標準時,應記錄校準或檢定的依據。”標準的文字表述十分清楚,組織所使用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必須進行校準或檢定,但標準未對選用校準或檢定提出要求,可由企業自行決定。
一、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都應進行檢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》第十二條規定:“企業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、科研、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,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,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,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。”
非強制檢定與強制檢定的主要區別在于:強制檢定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,而非強制檢定由使用單位自行依法管理,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;就檢定渠道而言,強制檢定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,而非強制檢定則由本單位執行或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執行,因而檢定渠道可能是不固定的,具有靈活性;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規定,而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可在計量檢定規程允許的前提下,由使用單位確定并保證實行;就規范的強制性而言,強制檢定的規定屬于強行規范或命令規范,非強制檢定的規定屬于任意規范或允許規范。
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,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也應按照一定的周期進行檢定。我們認為,檢定的對象是企業生產、科研、經營管理所需的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,并非完全是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。認證審核時,如果國家有計量檢定系統和計量檢定規程,而企業未制定校準規范,審核員要求其自行檢定(最高計量標
準器經考核合格)和送法定部門
進行檢定是正確的。
GB/T 19001標準的1.1b)指出,“……包括體系持續改進的過程以及保證符合顧客與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……”這里所說的適用的法律法規,指不同的組織在生產(服務)經營中的一切活動,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所要求的范圍內進行,當然包括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》和其他經濟法律法規。
組織按GB/T 19001標準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,所有的過程均應符合標準要求和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,所以,認證審核時要求受審核方對其使用的測量裝置進行檢定是正確的,并非偏離標準。
從經濟成本考慮,若企業已取得自行開展檢定的資質,且最高計量標準器合格有效,檢定員資格與數量滿足要求,企業就沒必要浪費大量財力和人力編制校準規范了。對測量裝置采取檢定的方法是可行的,不會給組織造成經濟損失。
企業未建標(計量標準器),但國家有現行有效的計量技術法規(量傳系統、檢定規程),企業使用的測量裝置大部分是通用測量設備,為滿足ISO 10012:2003標準、顧客與產品的要求,企業應該采取檢定的方式管理測量裝置。
綜上所述,從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,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并不等于校準的范圍,非強制檢定也是檢定的組成部分。
二、校準
校準應按形成文件的間隔和校準規范進行。校準使用的對應標準應能溯源到國際標準或國家計量基(標)準,校準結果應形成文件。由外部完成校準時,應選擇具備承擔校準資格(包括校準項目資格)的機構進行。相對檢定的法制性來說,校準是一個組織技術管理的自主行為,組織宜在如下情況下選擇校準的方式對其測量設備進行管理:
①無現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和計量檢定規程的測量裝置,無法進行檢定,但組織仍需保證其測量結果滿足測量要求。
②當使用要求與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方法不一致時,如板材與線材企業的產品測量,只需要外徑千分尺的某一點示值滿足要求即可,而沒必要按檢定規程JJG21-1995的規定對千分尺的示值誤差進行全程檢定,可根據生產的要求采取校準的方式。
③測量精度要求較低時,如某企業對鑄造毛坯的檢驗要求為±O.2mm,使用的游標卡尺就沒必要按JJG30-2002的要求配置,選擇一些示值誤差達不到要求的也可以,但為保證產品質量要求,可采取校準的方式。
④在生產設備上安裝測量設備,拆裝后難以恢復原狀的,也應采取校準的方式。
⑤企業自身無檢定條件,而送檢會產生較大差旅、運輸費用時,或測量裝置規格多、數量少造成檢定成本較大時,也可采取校準的方式。
總之,如何正確使用校準或檢定兩種控制手段,以及在認證審核中如何正確掌握標準并作出合理判定,應將我國現行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,組織內外部環境的制約,組織生產經營的需求,以及合理的經濟成本等諸多因素結合起來加以考慮。